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局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以下简称区局)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应做到“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区局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并无偿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但申请人需要通过打印、复印等方式获取发布的信息,应当支付有关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向区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区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三)区局制定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与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区局关于档案职称、档案馆藏介绍、档案利用、档案征集、档案监督指导等各类业务文件;
(五)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总结;
(六)区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类别划分为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许可等。
第九条 机构概况类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处室及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共查阅室等。
第十条 政策法规类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国家、省、市、及本局颁布的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共查阅室等。
第十一条 规划计划类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本局(馆)制发的有关档案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化与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共查阅室等。
第十二条 业务工作类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本局(馆)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安排、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总结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共查阅室等。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类信息公开的内容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许可、审批、核准、备案等)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共查阅室等。
第十四条 其他类信息公开的内容为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区局名义印制的文件材料,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文件起草人决定对该文件材料是否在上网发布明确签署意见,由分管领导审定,并在文件发出4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到公共信息纸质文本管理人和网管员,纸质文本管理人和网管员。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公共信息查阅室和网上予以公开;
(二)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由承担行政许可职能责任人,根据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公开的具体内容。在运用许可同步公示系统时,将系统自动生成许可状态及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在港闸档案网上同步公示。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由收发员受理、登记,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责任人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超越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区局不予受理以下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 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府信息;
(二) 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意见的,责任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包含有下列情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费用;
(二)申请人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所需要的费用;
(三)各类耗材、通讯、交通等费用。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网上公示、报刊、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等。其中,以网上公示方式为主。
第二十四条 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站为“港闸档案网”,政府信息公开的刊物为《港闸报道》。
第二十五条 需要尽可能广泛周知的重大事项的政府信息,区局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凡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按其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前往区局办公室查询、阅读或自行抄录相关政府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人须于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予以撤除。对终结的政府信息,责任人负有解释和说明的责任。
港闸档案网上的政府信息终结的,作终结注明,一般不予删除,以方便权利人浏览、查询。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全体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三)统筹领导区局档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彰奖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先进个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日常事务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区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人认为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区局分管领导投诉。
分管领导在收到申请人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核查,反映意见属实的,责成责任相关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修正完毕,并将核查和修正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相关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三)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人员,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档案局地址:南通市城港路58号,电话:0513-85609620;传真: ,电子信箱:dag@ntgz.gov.cn。
“港闸档案网”网址: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生效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本细则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