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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各直属单位,区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接收进馆档案的质量,科学有序地开展档案接收工作,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现将《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档案接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
2008年4月29日
 
 
 
 
 
 
 
 
 
 
 
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档案接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是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南通市港闸区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重要档案资料的基地,是研究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中心。
  第二条 为了保证接收进馆档案的质量,科学有序地开展档案接收工作,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完整齐全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通市港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二章 档案接收范围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 档案接收范围应包括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工作查考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重要档案以及撤销机构的全部档案。
  第五条 接收的档案应符合质量要求。
  (一)文书档案。以案卷为单位实行整理归档的,应当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9705-88)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的,应当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二)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三)专门档案。按照各专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会计档案案卷格式》(1991年9月2日发布)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四)声像档案。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磁性载体档案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有关要整理编目。
  (五)实物档案。包括各种荣誉奖品、宣传纪念品等不同载体和不同物质形态的实物原件,应按件编写说明和编制目录。
  (六)电子档案。计算机光盘、激光视盘和激光唱盘等档案应按盘编号,注明有关内容,编制目录。
  第六条 档号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
  (一)以卷为单位整理归档的,档号编制应按《档号编制规则》(DA/T12-94)执行。
  (二)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的,档号编制应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
  (三)全宗号由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统一编排。
  第七条 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同时,接收各单位编制的全宗指南和有关检索工具。
  (一)全宗指南的内容以文章叙述的方式,介绍立档单位沿革、全宗内档案情况及档案内容与成份等情况。具体格式、内容与要求按照《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14-94)标准执行。
  (二)以卷为单位整理归档的,要求具有书本式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各一套;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的,要求具有书本式归档文件目录一套。
  (三)与书本式目录对应的案卷级、文件级机读目录各一套。数据格式应符合《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南通市档案目录中心报送档案目录的通知》(通办发[2003]25号)的有关要求,数据录入应符合《关于规范文书档案电子目录录入的通知》(通档[2007]39号)的要求。
第三章 档案接收的时间及交接程序
  第八条 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接收的各进馆单位永久、长期档案,原则上应由各单位保管10年,再按计划分步骤地向港闸区档案馆移交。如遇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接收事项由南通市港闸区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商定,区档案馆派专人清点所有移交档案数量、检索工具。双方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区档案馆保存两份,移交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 奖惩与罚则
  第十条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移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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